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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7-10-30    来源:深泽县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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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
第四条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提供该信息的实际状态,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应填写《深泽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通过互联网、信函、电报、传真或当面提出申请。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六条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七条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级政府的信息,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九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