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发布时间:2023-02-15    来源:县社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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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再生资源回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及《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评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关对本级或者下级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当性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  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单位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执法评议考核

法制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关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审批、备案事项的执法情况;

(二)对其经营行为开展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治理的执法情况;

(三)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的执法情况;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情况;

(五)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情况;

(六)开展行政指导的情况;

(七)开展内部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

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上级机关在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中,发现下级机关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的,应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及时交由下级机关执行,或者直接予以纠正,无工作失察指导不力或指导错误等情形;

(二)严格执行上级机关的监督决定,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三)对已发现错误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四)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条 在登记、统计、上报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实事求是,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条 被考评单位应按考评内容建立和完善执法巡查、处理申诉举报、强制措施、立案、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复议应诉等工作基础台帐。如实记录各项执法工作情况。

执法工作基础台账的建立另行规定。

第十条 执法评议考核分为平时考评和年度考评。

平时考评由单位各业务科室结合日常指导各执法机构工作,按执法质量考评评分办法的规定,如实详细记录执法质量情况,每季度末由各业务科室汇总,法制科将其记入被考评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档案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

年度考评由单位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下半年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考评以全面检查执法工作基础台帐、抽查档案资料、召集座谈会、巡查暗访等方式进行。年度考评实行滚动检查,被考评单位本年度执法质量检查后发生的执法行为,纳入下一年度考评。

第十条 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年度考评评分办法,对各被考评单位评分。执法质量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85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84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上74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每年度的考评项目及具体评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条 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考评结束之日起30上日内向被考评单位通报考评结果。

被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后,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评单位。

对执法质量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受奖资格,并县局对未达标单位进行告诫;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对未达标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不达标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条 在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其他执法行为确有错误、不适当的,应当按照执法监督规定及时纠正,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执法有过错的,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局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