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石家庄千姿丽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347883754M
住所:******
法定代表人:闫力涛
身份证件号码:******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千姿丽日化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经营的店铺“初妍旗舰店”销售的“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进行了抽样,并送交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进行检验,经检验为不合格,因该公司的检验报告多次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人接收,委托我局代为送达并做案件处理工作。我局于2025年3月10日将检验结果送达石家庄千姿丽日化有限公司,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在法定代表人闫力涛的陪同下对其经营的网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规格批次的“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
石家庄千姿丽日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成立。当事人于深泽县诗美奇化妆品有限公司共购进“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375瓶,每瓶售价9.8元,每瓶获利0.94元,获利352.5元,货值金额3675元。以上产品到案发时已全部售出。
当事人销售的“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按Q/SMQHZP 01-2019标准检验,所检总活性物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石家庄千姿丽日化有限公司现场未发现与被抽检产品同规格、批次的“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的事实。
2.中国商业联合会针棉织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检验报告》(NO:ZSH-24SJZXD-069)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不合格。
3.对法定代表人闫力涛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销售的“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不合格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网店销量截图,证明当事人购进并销售“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的数量、价格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6.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3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洗衣液的行为不涉及安全、健康指标,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从轻行政处罚情形。又因当事人一年内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又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结合案情综合考虑,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倍娜思 炫衣彩 初妍”coco香护色洁净香氛洗衣液(NET:2.5L,生产日期:20240909 限用日期:20270908),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2.5元;2.罚款4647.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