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5〕002号
发布时间:2025-03-31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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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石家庄鲸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8MADE1QR44R

住所(住址): 深泽县***

法定代表人:尹云梦

身份证号码:130183199501******

联系电话136532*****

联系地址:深泽县***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接到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在办理刘开新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洗衣液的调查过程中,涉案“超能女人天然范”植萃亮白洗衣液,侵犯了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超能”“超能女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涉案洗衣液生产商为石家庄鲸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鲸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移送函涉及的产品“超能女人天然范”植萃亮白洗衣液,执法人员将产品图片提供给当事人看,当事人承认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物品“超能女人天然范”分别使用的“超能女人”在字体、字形上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超能”“超能女人”注册商标及其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授权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石家庄鲸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位于深泽县耿庄村西九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西,注册日期:2024年3月13日。当事人于2024年6月份,生产涉案“超能女人天然范”植萃亮白洗衣液100箱/6瓶,每袋成本价36元,售价40元,共盈利400元,货值金额4000元,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所生产的涉案“超能女人天然范”植萃亮白洗衣液外包袋正面标注:“超能女人天然范”植萃亮白洗衣液,净含量:2kg,演员:孙俪 角色剧照 “益宝”《张艺谋和他的“影”》电影联合宣发,背面标注生产商:石家庄鲸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大桥头镇耿庄村西九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南行200米路西;执行标准Q/JPRH001-2024;保质期:三年;生产及限用日期见包装标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石家庄鲸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尹云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收到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一份,证明“超能”“超能女人”商标专用权情况;

证据四、对石家庄鲸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云梦所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认可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价格、数量及售出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益宝”品牌产品与电影联动宣传使用情况;

证据七、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2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5〕0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超能女人”注册商标及其近似涉案超能女人天然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超能女人”注册商标及其近似涉案超能女人天然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以上罚没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3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