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泽县凡事凡人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8MAE3A47G65
法定代表人:马佳伦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泽县凡事凡人商贸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寿衣未明码标价,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待销售未明码标注销售价格的寿衣,男士寿衣5套,购进价格每套330元,销售价格380元,女士寿衣5套,购进价格每套350元,销售价格400元,截至案发时,上述商品均未售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和当事人经营者身份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寿衣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寿衣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和进货时间、渠道及购销情况。
证据四、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寿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的寿衣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对当事人作出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一般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5、《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较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百分之二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