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66号
发布时间:2025-03-10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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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鑫攀餐厅(张鹏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9P9A69K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301280002043

经营者:张鹏高                                                   

2024年12月3日,我局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场监管领域明查暗访(第六批次)发现问题核查处置的通知,检查发现:①操作间卫生环境较差;②检查发现柠檬香草风味酱15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8号,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塔塔酱一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24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③开封食材未粘贴效期卡明确开封时间、到期时间,冷冻汉堡胚、冷冻鸡肉等未粘贴效期卡明确解冻时间、可用时间;④预拌粉香酥脆浆粉、植脂末等未粘贴效期卡明确拆封时间、到期时间;⑤冷冻库温度不达标;⑥冷藏库内腌渍香酥小鸡排外包装已破损,鸡排外露,易造成二次污染;⑦油品质量已达到废弃标准,未及时做废弃处理,的问题移交我局处理,经核查:检查发现该店操作间卫生环境较差;已开封食材未粘贴效期卡明确开封时间、到期时间,冷冻汉堡胚、冷冻鸡肉等未粘贴效期卡明确解冻时间、可用时间;预拌粉香酥脆浆粉、植脂末等未粘贴效期卡明确拆封时间、到期时间;冷冻库温度不达标;冷藏库内腌渍香酥小鸡排外包装已破损,鸡排外露,易造成二次污染;油品质量已达到废弃标准,未及时做废弃处理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其使用的食品原料柠檬香草风味酱15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8号,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塔塔酱1袋,生产日期2024年5月24日,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12月4日我局对该店进行再次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操作间卫生环境已进行了清理环境整洁卫生;已开封食材预拌粉香酥脆浆粉、植脂末等张贴了开封时间、到期时间,冷冻汉堡胚、冷冻鸡肉等张贴了解冻时间、可用时间;冷冻库温度已达标;冷藏库内腌渍香酥小鸡排外包装已破损,鸡排进行了清理,油品质量已于当时已将油脂做废弃处理。

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购进柠檬香草风味酱40袋,购进价格为每袋7.304元,在保质期内使用23袋,已超过保质期的使用2袋,超过保质期的15袋退回供货商,柠檬香草风味酱只用于做柠香蛋沙拉脆皮鸡腿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柠檬香草风味酱制作的柠香蛋沙拉脆皮鸡腿堡共销售30个,每个柠香蛋沙拉脆皮鸡腿堡零售价格为19.5元,货值金额为585元;2024年8月9日购进塔塔酱2箱(24袋/箱),购进价格为每袋9.53元;在保质期内使用44袋,超过保质期使用3袋,超过保质期1袋退回商家,塔塔酱用于制作菠萝Q虾堡和黄金Q虾堡,加工过程中,该店一般根据操作经验和习惯,按加工食品的量使用合适量的塔塔酱,没有具体称重,也没有做使用情况记录,故无法计算塔塔酱在超过保质期之后的具体使用量。货值金额共计613.59元。在市局检查后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退回到供货商,并提供了退货凭证。当事人提供了上述食品原料的供方资质及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事实;

2、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鹏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3、深泽县鑫攀餐厅经营者张鹏高向执法人员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申丹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人办理此案件的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认可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及相关合格证明,证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数量、进价情况。

6、当事人提供了更换油品质量的检测记录及有油脂回收公司的收购记录及资质,证明当事人未使用不合格油脂的事实。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52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告〔202416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且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三)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货值金额较少,为给经营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 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适用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给予当事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作减轻处罚如下

1、罚款28000

2、没收违法所得613.59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28613.5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227   

本文书一式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