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55号
当事人名称:石家庄万辉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7QTL16E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崔亚龙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10月29日我局收到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冀检验(2024)LXH12S0139),经检验,石家庄万辉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嗳护优®衣物去油王检验总体结论为: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嗳护优®衣物去油王。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5月11日共生产被抽查批次嗳护优®衣物去油王1480壶,该批次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生产批号:20230511,净含量:150克。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该嗳护优®衣物去油王,净含量标注检验的检验结果是:字符高度2mm,净含量检验的检验结果是:平均实际含量145.29g、标准偏差1.03g、修正值0.87g、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146.16g、大于1倍,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0、大于2倍允许短缺量0、检验结论: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的嗳护优®衣物去油王:8.8元/壶,截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130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在现场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的事实。
2.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冀检验(2024)LXH12S0139),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嗳护优®衣物去油王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崔亚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崔亚龙的身份情况。
4.嗳护优®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权情况。
5.对崔亚龙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的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的认可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的数量、售价情况。
7.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询问通知书。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于2025年1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市监罚告〔2024〕155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件2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 4 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 4。”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净含量不合格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的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危害后果一般,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合格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合格嗳护优®衣物去油王的行为,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一般: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上两万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000元整,以上共计9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
9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入卷。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