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MA07Q32J14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12月3日,市局向我局交办第六批次问题清单,显示市局明查暗访工作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内滴眼用利福平、抗菌消炎胶囊、小儿热速清糖浆已过期。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对深泽县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药房不合格区内存放有滴眼用利福平、抗菌消炎胶囊过期药品,且该药房负责人称市局检查时,上述过期药品在货架上放置,和正常未过期药品一同陈列,且无不合格药品或过期药品标识。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我局对上述过期药品予以扣押。并于当日经批准后进行立案。
经查,该药房于2022年起分别购进上述药品,具体购进销售情况如下:
1、小儿热速清糖浆,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批号是20220909,有效期至:202408,于2022年12月14日从总部购进20盒,并于2022年12月17日销售3盒,2022年12月29日销售2盒,2023年2月26日销售4盒,2023年5月7日销售1盒,2023年9月8日销售2盒,2024年1月19日销售3盒,售价22元/盒,总共销售15盒,售出合计330元,余5盒;
2、抗菌消炎胶囊,邛崃山银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108,有效期至:2024.11.24,于2023年5月9日从总部购进2盒,并于2023年7月28日销售1盒,售价25元/盒,余1盒;
3、滴眼用利福平,武汉五景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10304,有效期至:2024/11,于2024年5月15日从总部购进2盒,未销售。
上述药品过期后,未进行销售,但均存放于货架上原摆放位置,与正常药品一同陈列,无不合格药品或过期药品标识,过期后药品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购进价格计算)为:109.50元。
该药房提供有上述过期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复印件及计算机系统入库查询、入库单、销售查询、销售记录截图等证据材料。
综上: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于2022年12月至今,过期药品小儿热速清糖浆、抗菌消炎胶囊和滴眼用利福平,数量共8盒,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4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贾书峰、刘利涛在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销售过期药品,我局对上述过期药品予以扣押。
2、2024年12月9日,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贾书峰、刘利涛对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企业负责人马玉红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深泽县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销售过期药品。
3、2024年12月9日,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企业负责人马玉红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证明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涉案药品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品销售企业购进。
4、2024年12月9日,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企业负责人马玉红提供的销售记录截图,证明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对上述药品的销售情况及过期后未销售。
5、2024年12月9日,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企业负责人马玉红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企业负责人马玉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河北福顺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深泽二十五分店主体资格,具有药品销售资格。
6、送达回证,证明向你药房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相关证据及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销售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提供证据材料,如实回答调查询问,货值金额较小,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上述药品过期后未销售。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之规定,和《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第二条减轻情形“第(五)项涉案产品尚未销售、使用的”之规定,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HEBMPA-C- 1-003;违法行为:生产、销售、使用劣药;适用情形:减轻;裁量因素:1.涉案药品风险性低,且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2.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于行政处罚减轻情形。
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销售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应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具有适用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HEBMPA-C- 1-003减轻裁量基准:“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3、没收滴眼用利福平2盒、抗菌消炎胶囊1盒、小儿热速清糖浆5盒;
2、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入卷。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管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