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鼎新日化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CQA5J4T;
住所(住址):***********
经营者:杨佳波;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肥皂及合成洗涤剂制造、销售。
2024年11月5日我局接到河北省消费品监管平台外埠移送的深泽县鼎新日化厂(杨佳波)涉嫌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粉线索(不合格检验报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经核查,当事人深泽县鼎新日化厂(杨佳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洗衣粉。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深泽县鼎新日化厂(杨佳波)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的洗衣粉,当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汕头市龙湖区创和商贸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生产单位名称:深泽县鼎新日化厂,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工业区的“炫彩依人®”淡雅花香无磷型洗衣粉(生产日期/批号:2024-08-03,规格型号:净含量2.5千克,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总活性含量,规定污布的去污力项目不符合GB/T 13171.2-2009 《洗衣粉(无磷型)》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到案发时共生产上述抽检批次“炫彩依人®”淡雅花香无磷型洗衣粉500袋,净含量2.5千克/袋,已全部售出,每袋销售价10元,货值金额共计5000元,每袋成本价9元,每袋获利1元,共获利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深泽县鼎新日化厂(杨佳波)从事生产活动及在现场未发现经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的“炫彩依人®”淡雅花香无磷型洗衣粉的事实;
2.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4400243109601071,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炫彩依人®”淡雅花香无磷型洗衣粉不合格;
3.对深泽县鼎新日化厂经营者杨佳波所做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及对其生产的“炫彩依人®”淡雅花香无磷型洗衣粉的认可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出库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数量、售价等情况;
5.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杨佳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炫彩依人”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对该商标的专用权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8.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4年12月1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6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社会影响较小的,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洗衣粉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较轻,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炫彩依人®”淡雅花香无磷型洗衣粉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5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 年 12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