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 称: 深泽县晓兰综合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MA08QX8B7W
住所(住址):深泽县南营村233省道旁
经营者:赵晓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深泽县南营村进行检查时发现赵晓兰经营的深泽县晓兰综合商店购进的“欧丝玛特手撕面包”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9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改正。当日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2024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泽县晓兰综合商店(赵晓兰)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欧丝玛特手撕面包”无法提供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2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欧丝玛特手撕面包”的来源及合格情况。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6日从深泽县稻香居西点屋购进“欧丝玛特手撕面包”3箱(1kg/箱),每箱购进价格33元,共计99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4日和2024年9月30日,执法人员对深泽县晓兰综合商店(赵晓兰)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2、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赵晓兰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深泽县晓兰综合商店(赵晓兰)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及经营者赵晓兰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4年12月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因当事人购进的“欧丝玛特手撕面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6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较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2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