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47号
企业名称:石家庄市万顺洗涤日化厂(普通合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700955369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冀)XK16-114-00049
法定代表人:韩军平
住所:深泽县工业园区(耿庄村)
经营范围:洗衣皂、香皂、液洗、餐具洗涤剂、甘油、皂基、皂脚、非食用动植油的制造、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在2024年7月3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石家庄市万顺洗涤日化厂(普通合伙)生产的1.2千克/瓶“利群”百香果清新洗洁精(生产日期2024/03/26),经超检检测技术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检验:“总有效物含量(%)≥15,检验结果为13.4”,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10月24日我局收到编号为(NO.CJJC2024BZ1273)的《检验检测报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该结果进行了确认。对当事人(石家庄市万顺洗涤日化厂(普通合伙))涉嫌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的行为,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在2024年7月3日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厂生产的1.2千克/瓶“利群”百香果清新洗洁精(生产日期2024/03/26),经超检检测技术服务河北有限公司检验:“总有效物含量(%)≥15,检验结果为13.4”,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生产1.2千克 /瓶“利群”百香果清新洗洁精洗洁精400瓶,每瓶售价10元,获利0.4元,货值金额共计4000元,获利160元,截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2024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生产车间、仓库未发现被抽样批次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2.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赵克代表当事人处理案件的相关事宜;
3.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事实;
4.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认可事实;
5.票据,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数量、售价、销售等情况;
6.现场检查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及货存情况。
7.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逐一确认属实。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4年11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字〔2024〕14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百香果清新洗洁精的违法行为,无减轻、从轻、从重及情节严重情节,故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3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对当事人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幅度。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百香果清新洗洁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2、罚款8000元;
以上罚没款81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12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