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38号
发布时间:2024-12-02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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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38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治河香油经销部袁治河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MA0B2RXH05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1130128020135

住所(住址):深泽县深泽镇夜市东街17-1号

经营者:袁治河

2024年924,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深泽县治河香油经销部(袁治河)购进的芝麻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

经查,2024年924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购进的芝麻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926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4年9月30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芝麻仍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仍无法提供供货方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及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其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认可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袁治河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41111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亨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购进的芝麻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购进的芝麻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无减轻、从轻、从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应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

当事人购进的芝麻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故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13 .一般: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六十元以上二百四十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1121

本文书一式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