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深泽县人和饭店(王麦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130128000429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28MA0BP6XC82
住所(住址):***********************
经营者:王麦锋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深泽县留村乡留王庄村进行检查时发现王麦锋经营的深泽县人和饭店进货时购进的“红得番茄酱”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24年9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深泽县人和饭店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红得番茄酱”无法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向供货商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证明当事人购进“红得番茄酱”的来源及合格情况。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9日从深泽县振民调料店购进“红得番茄酱”一箱,每箱6罐。购进价格1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日和2024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深泽县人和饭店(王麦锋)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2、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深泽县人和饭店(王麦锋)向执法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麦锋的真实身份;
3、2024年9月12日,当事人深泽县人和饭店(王麦锋)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深泽县人和饭店(王麦锋)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4、2024年9月13日,执法人员对王麦锋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深泽县人和饭店(王麦锋)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事实。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4年10月3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因当事人购进的“红得番茄酱”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较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帐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