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37号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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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深泽县鑫顺涞日化厂

经营者:纪伟伟

住所:********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2024年9月27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深泽县鑫顺涞日化厂纪伟伟在深泽县耿庄村生产“威猛洗厕”深层净力洁厕液,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日执法人员当事人深泽县鑫顺涞日化厂纪伟伟)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库房内存放标有深层净力洁厕液标签12000套,标签背面标有制造商:绿洁日化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广东广州白云区工业区主要用于制造工具灌装机1台。我局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物品实施了扣押

经查当事人深泽县鑫顺涞日化厂纪伟伟平时都是生产销售自己注册品牌“依梦雪”洁厕液,因为市场不景气,生意不好做,销售量小,2024年6月份开始生产厂名为绿洁日化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广东广州白云区工业区的深层净力洁厕液,至案发时共生产上述标识的洁厕液500瓶销售价是4/,货值金额共计2000元,已全部售出,共盈利150(成本价:3.7/。其厂名为绿洁日化有限公司,地址为中国广东广州白云区工业区是当事人伪造的厂名厂址,当事人深泽县鑫顺涞日化厂纪伟伟生产的上述标识的洁厕液都在周边集市出售,现金交易,不能追回。当事人深泽县鑫顺涞日化厂纪伟伟分别购进洁厕液的标签及裸瓶,自己在裸瓶贴上洁厕液标签。洁厕液的标签是当事人在沧州进货时看到有人宣传可以定做各种标签,询问后觉得价格合适就定做了12500套标签,现金结算,10天后用自有车辆拉回,只知道客户姓,名字不知道,客户的电话是15030719909,电话已经打不通,无法联系,购进的洁厕液标签还剩余12000套未使用。当事人深泽县鑫顺涞日化厂纪伟伟在其生产的洁厕液产品上突出使用”,与庄臣父子公司注册的12406129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均为“威猛”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图案部分与第12406129号“”商标的图案部分基本相同,包括相同的男性人物的长相、整体的动作、手部的姿势和胸前的M标志等要素都相同;上述相似和相同的中文部分商标和图案部分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深泽县耿庄村生产标有深层净力洁厕液事实                                                              

2、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洁厕液的认可事实;  

3、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发货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5、当事人提供购进深层净力洁厕液标签的出库单,证明当事人购进标签的数量情况;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7、商标注册证,证明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油污净的事实

8、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海庄臣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生产洁厕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当事人伪造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洁厕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3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社会影响较小的,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擅自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伪造他人的厂名、厂址生产洁厕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款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且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标有洁厕液标签12000套及主要用于制造工具灌装机1台;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9500元整。

以上罚没款965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10 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