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16号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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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16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王雷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CYLCA9G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2130128020318

经营地址:深泽县北赵八村***

经营者:王雷

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

经营项目:正餐服务;

20248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泽县王雷饭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饭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牌,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现象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48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上述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行为。我局于2024826日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场所位于深泽县北赵八村正饶路154号深泽县王雷饭店,主要从事正餐服务,为个体经营。

2024821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消费者在饭店内用餐,点菜单显示就餐3人,下单菜饭5消费245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顾客已用餐完毕并离席,餐桌上仍存在大量未食用完的菜品,存在严重的食品浪费。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情况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2024826日,执法人员对上述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在饭店内墙上张贴了光盘行动,拒绝舌尖上的浪费,从我做起!” 等相关宣传标语饭店内的餐桌上仍发现食品浪费情况,当事人未完成整改。现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消费者下单时会向顾客推荐店内特色菜或价格偏高的菜,且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同时该饭店员工在消费者下单后进行提醒,在就餐结束后未提醒打包处理,导致消费者超额下单后食品浪费严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情况;

2. 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时的影像资料,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拒不改正的事实;

3. 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及拒不改正的认可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录像,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于2024920,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16《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第(二)项:“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食品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较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一千元以上三千七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9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