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097号
发布时间:2024-10-09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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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097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石家庄枫林日化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8MA0CUKEA7A

法定代表人:李赫男

经营范围:肥皂及洗涤剂的制造、销售。

2024年7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石家庄枫林日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深层净力洁厕液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深层净力洁厕液,共150瓶(净含量:600克/瓶)。产品外包装印有:“深层净力洁厕液,挂壁持久、去垢彻底、清新留香,特惠装,净含量:600克,广州启梦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标准:GB/T21241-2007。保质期:3年。生产日期:2024.07.06,限用日期:2027.07.05。外包装上标注的“”,其字体、颜色、位置与S.C.庄臣父子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了涉案物品:”深层净力洁厕液,共150瓶(净含量:600克/瓶)、”深层净力洁厕液外包装瓶150个主要用于生产”深层净力洁厕液的灌装机1台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8日,通过微信联系在沧州购进外包装瓶及标签,从对方那购进1000个深层净力洁厕液包装瓶及配套标签,通过物流方式邮寄,验货后用现金将货款支付给配送员,没有交易记录,并且对方现已更换微信号现与对方无法联系。当事人自2024年7月11日,在深泽县赵八镇田家庄村生产深层净力洁厕液,共生产深层净力洁厕液850瓶(净含量:600克),每瓶成本价4.5元,售价6元,货值金额51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700瓶,共盈利1050元,剩余150瓶未售出。当事人未经S.C.庄臣父子公司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S.C.庄臣父子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混淆,当事人的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当事人所生产的“深层净力洁厕液,外包装上标注的:广州启梦日化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伪造厂名、厂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29日当事人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所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生产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二、石家庄枫林日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赫男所做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厂名、厂址的认可事实;

证据三、石家庄枫林日化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赫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年8月13日,收到S.C.庄臣父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证明”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深层净力洁厕液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深层净力洁厕液的价格及数量情况;

证据六、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光盘,证明案件办理的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我局于2024年9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09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生产深层净力深层净力洁厕液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S.C.庄臣父子公司注册的“”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涉案产品深层净力洁厕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

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深层净力洁厕液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未经S.C.庄臣父子公司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S.C.庄臣父子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按照罚款额度高的规定处以罚款处罚,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实施”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罚款,其他处罚种类一并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适用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较轻,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深层净力洁厕液150瓶(规格:600克)、外包装成品瓶150个及灌装机一台;

2、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

3、罚款50000元。  

以上罚没款5105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9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