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处罚〔2024〕104号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市场监管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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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深泽县一宁粮油店(邸佳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28MA0D0DFY8T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YB11301280004494

经营者:邸佳萌

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深泽县一宁粮油店(邸佳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2024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上述问题仍未改正,当日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邸佳萌经营的深泽县一宁粮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2.5kg小米无法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8月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食品供货商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日和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深泽县一宁粮油店(邸佳萌)经营场所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2024年8月8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张立法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3、2024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刘彦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认可事实;

4、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记录已刻制光盘,证明案件办理合法性;

作出本处罚决定书前,已于2024年9月12日对当事人送达了深市监罚告〔2024〕1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要求。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因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未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且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拒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符合较轻裁量幅度的适用条件标准。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较轻2: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款交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账户: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账号:10038485621001999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备注:深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