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7〕35号),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统计违法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举报渠道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县统计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七条 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法规科报告县统计局主管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县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或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要保存完整的举报材料,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但要做好记录,保存举报材料,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法办理时限内,举报人或其他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要做好记录,将举报材料并入原举报事项办理材料做参考,对第二次以后的相同举报不单独受理。
第八条 对举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三)转交相关有关县、区统计局核实。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县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县统计局组织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
第十一条 对县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法规科协调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对违法情节比较严重的,由县统计局转交市统计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县级统计局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国家、省、市统计局转交县统计局办理的统计违法举报,按照国家、省、市统计局的要求,县统计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国家、省、市统计局。
第十四条 县统计局受理后,需要转交县级统计局核实的举报,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级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县统计局务会审核同意后做出处理;
(二)要求县级统计局及时向上级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法规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即日起施行。
举报信箱:深泽县西苑街416(深泽统计局法规股)邮编:05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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