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5]第1号
当事人:范少帅,*,**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33**********
居民身份证号码:1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28********
地(住)址:河北省************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1月20日16时01分,深泽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刘伟、曹宁等执法人员在深泽县*************内,向当事人范少帅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065****、0301065****),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黄鹤楼(硬1916红爆)贰条、中华(双中支)贰条、中华(硬)壹条、芙蓉王(硬中支)壹条,共计肆个品种陆条卷烟,码段标识部分被毁,其外包装均良好,后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3750元(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 [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750元9.5%的罚款,处罚金额计:356.25元(大写:叁佰伍拾陆元贰角伍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或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