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4]第020号
当事人:靳耀明,*,**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3******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8**************,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28*********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4日10时7分,深泽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等执法人员在深泽县***********内,向当事人靳耀明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06*****、030106****),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黄山(新制皖烟)壹条,共计壹个品种壹条卷烟,码段标识被毁,其外包装均良好,后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和感官检测,认定上述卷烟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40元(大写:壹佰肆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 [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40元6%的罚款,处罚金额计:8.4元(大写:捌元肆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