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4]第019号
当事人:赵京,*,**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
居民身份证号码:1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0日19时19分,当事人赵京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于2024年10月24日、2024年12月11日被深泽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并于2024年11月8日、2024年12月20日对其分别作出罚款3645元和1968.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编号:深烟处[2024]第016号和深烟处[2024]第017号)。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1月8日和2024年12月20日主动履行并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账户,上述行为均已执行完毕并结案。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 /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第四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