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4]第015号
当事人:曹亚景,*,**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28*****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10月9日11时37分,深泽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等执法人员在深泽县**********内,向当事人曹亚景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06****、03010****),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和库房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卷烟库房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哈尔滨(老巴夺)肆条、七匹狼(蓝)壹拾条等,共计壹拾壹个品种壹佰陆拾陆条卷烟,码段标识部分被毁,其外包装均良好,后经河北省烟草制品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1055元(大写:壹万壹仟零伍拾伍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 [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055元10%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105.5元(大写:壹仟壹佰零伍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依据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