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烟处[2024]第10号
发布时间:2024-08-29    来源:烟草公司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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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4]第10号

 

当事人:李天文,男,**岁,汉族,联系电话:1*********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无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7月26日10时10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030106****、**030106****等在公安部门人员的配合下,在深泽县********号向当事人李天文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中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悦刻(热情番石榴)壹拾盒、悦刻(老冰棍儿)壹拾盒、悦刻(绿豆冰棒)壹拾盒等,共计贰拾壹个品种贰佰叁拾陆盒伍拾肆个,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和河北省烟草制品监督检测站检验,认定上述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涉案金额:25285.08元(大写:贰万伍仟贰佰捌拾伍元零捌分)。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电子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2、将非法销售的电子烟予以公开销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深泽县烟草专卖局(印章)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