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深烟处理[2024]第007号
根据举报,2024年4月24日10时10分,深泽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等联合深泽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深泽县********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065****、0301065****)、表明身份后,对其营业场所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位于进门左侧的货架上查获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卷烟:钻石(荷花)贰条,共计壹个品种钻石(荷花)贰条。均无标识码段,卷烟外包装均良好,现场负责人在检查(勘验)现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在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依法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单据号:1307021),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涉案卷烟经现场抽样后送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WJ24040223),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由于我局无法查清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便无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已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依据《2023年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冀烟计〔2023〕8号)文件中《2023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附件1),核定违法卷烟涉案金额合计为700元(大写:柒佰元整)。在此案调查期间,我局无法找到当事人。
2023年4月25日,我局在《深泽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站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深泽县烟草专卖局接受调查处理,并公告我局地址、联系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公告六十天期满无人到我局接受调查处理。由于无法找到当事人,构成无主案件。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经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现决定对该批卷烟作出如下处理:对钻石(荷花)贰条卷烟予以公开销毁的处理决定。
(印章)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