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4]第008号
当事人:范光华,*,**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
居民身份证号码:13***********,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
地(住)址:河北省****************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4月24日17时13分,根据群众举报,深泽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曹宁、魏海民等, 在深泽县***********内,向当事人范光华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030*******),表明身份后,对其卷烟库房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卷烟库房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软红)壹佰条、钻石(硬特醇)贰佰伍拾条,共计贰个品种叁佰伍拾条卷烟,码段标识部分可见,其外包装均良好,后经河北省烟草制品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 [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8000元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620元(大写:壹仟陆佰贰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地址: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