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4]第005号
当事人:刘盼,*,**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联系电话:1*********
居民身份证号码:130**********,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130128**********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5日11时00分,根据群众举报,深泽县烟草专卖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等, 在深泽县************内,向当事人刘盼当场出示检查证件(检查证号:03010652***、03010652***),表明身份后,对其经营场所及库房依法进行了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后侧库房内查获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卷烟:钻石(软红)贰佰贰拾肆条,共计壹个品种贰佰贰拾肆条卷烟,码段标识部分可见,其外包装均良好,后经河北省烟草制品监督检测站检验为真品卷烟,涉案金额:12320元(大写:壹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冀烟法[2011]79号)文件规定和《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冀烟法 [2021]36号)文件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第三档规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2320元9%的罚款,处罚金额计:1108.8元(大写:壹仟壹佰零捌元捌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泽县支行(地址:深泽县石油大街中段路西)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