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烟处[2024]第006号
当事人:郭书龙,*,**岁,汉族,联系电话:1**********
居民身份证号码: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无
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号
经审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5日14时55分,我局专卖行政执法人员***03010652***、***03010652***等进行日常市场检查时,在深泽县********内向当事人郭书龙当场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中查获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手工卷烟壹佰肆拾条,共计壹个品种手工卷烟壹佰肆拾条,经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和河北省烟草制品监督检测站检验,认定上述卷烟为伪劣卷烟,涉案金额:20321元(大写:贰万零叁佰贰拾壹元整)。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2、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予以公开销毁。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 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印章)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