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收费信息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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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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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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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主体 |
国家税务总局深泽县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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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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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国务院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1990年国务院令第60号第一次修改,2005年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二次修改,2011年国务院第588号第三次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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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范围 |
同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涵盖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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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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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式 |
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开具电子票据,通过电子税务局三方协议直接缴费或税务大厅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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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规定 |
1.《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规定,对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予以免收。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规定,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3.《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规定,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财政部规定免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其他相关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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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举报电话 |
0311-691365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