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水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版)
发布时间:2024-05-23    来源:水利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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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后续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现场检查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是否按要求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工程的施工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同意书批复的内容和要求;是否有其他违反规划同意书批复内容的行为。  
对水利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水利基建项目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十条。 现场检查 监督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项目法人、质量与安全监督、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单位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强制性规范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场主体是否按约履职尽责,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工期。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检查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坝顶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坝顶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  
对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检查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行政审批手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等;检查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水利工程的巡视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水利行业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及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事故调查处理督导:成立工作组或派员赴事故现场开展督导,视事故情况进行通报,配合当地政府及事故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安全生产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明确检查目的,制定检查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采取工作座谈、现场检查和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意见,发现安全隐患的督促被检查单位隐患整改。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查看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确认文件;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建设各方资质和人员进行了复核;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是否对参建各方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查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表、质量监督工作报告等资料,是否对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  
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检查 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指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办法(试行)》第五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城市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对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及统计管理的监督检查 水利统计管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水利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准确、完整情况;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  
水利投资计划管理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央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随机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检查、现场检查 取水活动是否与取水许可批复内容一致。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至第六十四条。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招标核准办理的检查:检查项目招标之前是否按要求办理了招标核准,核准内容是否有重大偏差。招标公告发布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招标公告是否在指定媒介发布,公告内容是否与核准内容相符。开标、评标过程的检查:检查项目在开、评标过程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中标公示情况的检查:检查中标候选人是否在法定媒介公示,公示期是否满足要求。招标结果备案情况的检查:检查招标结果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监管部门备案。确定中标人及合同签订情况的检查:检查确定中标人及确定过程是否依法依规,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人行为的合法性检查:检查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人的行为是否依法依规,是否存在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以及监督失职的行为。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后续监管 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修建项目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是否有影响。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后续监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后续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监测) 对河道管理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后续监管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含重大变更)情况、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取、弃土(包括渣、石、砂、矸石、尾矿等)场选址及防护情况;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情况。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对小水电站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 现场检查 小水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责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情况。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对河道采砂的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八条;《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现场检查 是否编制河道采砂与整治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是否按河道采砂规划进行采砂许可;是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处理;是否落实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采砂现场是否落实旁站式监理、视频监控、进出场计量、采砂统计报告、砂石采运管理单等制度;河道内有无未经批准的非法采砂和不按批准的采砂作业方式和范围采砂行为;检查采砂单位是否按照《河道采砂与整治年度实施方案》要求进行河道整治,是否在汛前将采砂机械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堆砂场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河道采砂弃碴乱堆放情况;投诉、举报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