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深医保处字〔2024〕第5号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医保处字〔20245

当事人名称:深泽县马里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或地址:深泽县铁杆镇后马里村

单位主要负责人:李萌旭

本机关于2024918日至2024930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在2021年5月-2023年12月期间,存在床旁心电图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应收14.4元,实收30.4元);在2022年-2024年期间,存在X线胶片不合理收费的情况(应收14元,实收20元)。你单位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5538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关于对深泽县医疗保障局党组的纪律检查建议》(深纪202424号)

2、深泽县马里医院对医保结算情况自查汇总复印件

3、深泽县定点医疗机构自查问题台账(深泽县马里医院)复印件

4、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深泽县马里医院收费自查报告

7、深泽县马里医院心电图自查明细表

8、深泽县马里医院胶片自查收费明细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陈述不申辩不听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主动供述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明细,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已自行整改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追回你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5538元(壹万伍仟伍佰叁拾捌元),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倍的罚款15538元(壹万伍仟伍佰叁拾捌元)的处罚。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医疗保障局或者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