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深医保处字〔2024〕第4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深泽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12130128402047549B
住所或地址:深泽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
单位主要负责人:邸旭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8日-2024年9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2023-2024年期间给患者同时开具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和C-反应蛋白测定各种免疫学法的医嘱,同时出具检验结果(一张检验报告单上),并进行收费,存在不符合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行为,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241.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河北省2024年医保基金违法违规专项整治暨医保基金监管效能提升年活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查自纠清单;
2、深泽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部分患者C-反应蛋白测定与超敏C反应蛋白测定结算数据截图;
3、深泽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涉嫌过度检查随机调证名单;
4、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全程C-反应蛋白(hsCRP+常规CRP)检测试剂盒(荧光免疫层析法)说明书;
7、《深泽县桥头乡中心卫生院涉嫌过度检查随机调证名单》上患者医嘱和检验结果。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不陈述不申辩不听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无。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追回你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241.6元(壹仟贰佰肆拾壹点陆元),处你单位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2倍的罚款1489.9元(壹仟肆佰捌拾玖点玖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医疗保障局或者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