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
深医保处字〔2023〕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深泽平安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PDY30003-A13012817A1001
住所或地址: 深泽镇真武路98号;深泽镇东环路129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张彦平
本机关于 2023年3月15日-2023年4月6日 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 精神科诊疗项目心理治疗应收51.2元/次,实收52元/次,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深泽平安医院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深泽平安医院精神科住院病人费用结算清单。
4、深泽平安医院HIS系统心理治疗收费价格。
5、心理治疗县级指导价格。
6、基金监管数据分析子系统统计数据。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不陈述不申辩 。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无
□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将精神科诊疗项目心理治疗收费价格调为正常标准(即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 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 对你(单位)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倍的罚款44724元(肆万肆仟柒佰贰拾肆元),并退回造成的医疗保障基金损失22362元(贰万贰仟叁佰陆拾贰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银行: 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 深泽县非税收入服务中心
账号: 10038485621001999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深泽县 医疗保障局或者 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深泽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泽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