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贯彻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和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负责高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
(四)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计划,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六)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县内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管理。负责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县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负责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审核管理工作。
(九)统筹管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并组织实施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任免工作。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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