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公安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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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公(交)行罚决字〔2023〕0553号
违法行为人纪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10月19日08时许,深泽县交警大队违法办提供线索,2023年09月20日22时许, 当事人纪xx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冀xxxxxx(灰色,小型汽车)行驶至深泽县x*路与***交叉路口处时,被我大队民警拦截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5mg\100ml,当事人纪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事人纪xx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检测单、第二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执法视频、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纪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深泽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