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公安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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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公(赵)行罚决字〔2023〕0541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12月10日,因刘xx焚烧垃圾案,被深泽县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3年10月11日08时许,在xxxx村刘xx母亲出殡现场,刘xx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刘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泽县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