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8月06日09时许,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xx使用手机进行美团刷单引流,违法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刘xx的支付宝用户信息及交易信息,刘xx的到案经过,刘xx的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伍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