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10月03日,因曹xx被侮辱案,被深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0月09日09时左右,我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李xx微型摄像器放在深泽县xx宾馆xxxxx房间内,预x摄他人隐私视频,后违法行为人李x发现拍摄内容不是其想要的内容,便将微型摄像器拿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与辩解、指认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出警视频、到案经过、户籍前科证明信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