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10-11    来源:公安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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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泽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公(白)行罚决字〔2022〕0345号
被处罚人张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x村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10月07日14时许,李xx(男,****年**月**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被人打了.经民警到场了解张xx与李xx因酒后因口角发生纠纷,后张xx将李xx推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张xx询问笔录,受害人李xx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接处警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泽县公安局白庄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