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xxxxxxx村xx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09月17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深泽县赵八乡xxxx村何xx疑似吸食毒品,经咖啡因胶体金法检验,其尿检结果呈阳性。何xx供述其于9月10日-9月14日期间吸食电子烟油提神,吸食完后将电子烟在高速上扔掉。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和照片、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深泽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