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赵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xxxx号xx栋xxxxxx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xxxxxxx号xx栋xxxxxx号。
现查明:2022年03月24日20时许,当事人赵xx饮酒后驾驶悬挂临时牌照机动车xxxxxx(黑色 小型轿车)行驶至深泽县**路与**街交叉路口,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当事人赵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当事人赵xx对其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酒精检测单、第二次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陈述、现场执法视频、第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深泽县公安局送石家庄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