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4    来源: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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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本县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依据《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深泽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法律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新要求,着力打造全面覆盖、有机衔接、闭环管理的执法记录链条,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有效规范执法活动、提升办案效率、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第三条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要求,对从接报案件线索到案件办结的执法各案件、各环节进行全程、客观记录,固定案件证据,为证明执法活动合法性提供依据。

第四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深泽县医疗保障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能反映当事人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

(二)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三)涉嫌违法现场状况;

(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过程;

(五)当事人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

(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九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24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