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从严治政,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五条 责任的明确: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三)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四)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本单位应当根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立案,追究责任:
(一)上级机关或者领导交办、批办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
(三)群众举报、控告或者来信来访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行政行为的。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查处并做出具体处理意见,执法过错责任人为行政执法单位主要领导的,由本单位向纪委派驻检查组汇报。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两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承担赔偿费用;
(三)调离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诉。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