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随机抽查金融管理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金融办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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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随机抽查金融管理股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 序号 抽查类别名称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及要求 备注
深泽县政府办金融管理股 1 地方金融组织准入类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典当行业务经营许可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六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检查典当行经营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2 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是否经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变更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典当行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检查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等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融资租赁公司各项变更事项审批、备案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河北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六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是否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局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各项变更事项备案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一般合规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合理确定经营的金融产品;是否建立资产流动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金融风险防范制度;是否与客户签订合法规范的交易合同;是否如实向投资者和客户提示投资风险,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活动。  
4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检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是否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是否存在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吸收公众存款、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5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
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担保责任余额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15倍;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的比例是否超过15%;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条件是否优于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  
融资担保公司资金运用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的60%;检查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是否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是否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  
融资担保公司禁止性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  
融资担保公司业务信息报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检查融资担保公司是否按照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财务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和资料;检查融资担保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的,是否按季度向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和业务发生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6 典当行经营业务类检查 典当行证照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企业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  
典当行资金运用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检查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检查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检查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典当行业务合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检查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检查当票使用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检查息费收取情况: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检查典当行是否每月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年度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是否安装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该系统实现机打当票、续当凭证。  
退出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检查典当行是否存在超过规定时限不开展业务问题。新设典当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情况。  
7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类检查 融资租赁公司禁止性业务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河北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融资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虚假出资、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风险控制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河北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是否超过净资产总额的8倍;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是否低于总资产的60%;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是否超过净资产的20%;是否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是否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是否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是否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30%;是否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是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   
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数据报送检查 重点检查事项 《河北省融资租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第二十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 检查融资租赁公司是否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河北金融云融资租赁数据直报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按照银保监会规定报送季度、年度报表和年度报告。  
8 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检查 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对地方金融组织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当地方金融组织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金融风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已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的,检查地方金融组织是否执行暂停相关业务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