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建立和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适应自然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提升规划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参照《石家庄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深泽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国土空间规划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审议全县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县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用于专家评审、会议及办公室日常工作及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规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特聘专家组成。
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人大、县政协、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县长等相关领导担任;委员由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特聘专家不定期向社会公开遴选。特聘专家一般由省市规划、建筑专家担任。每次会议应邀请至少一名特聘专家参会。
第五条 规委会对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主要包括:县域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县域范围内重要基础设施、市政工程、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等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规委会下设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规委会日常事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规则的起草和对外联系工作;
(二)规委会审议议题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负责规委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整理,以及会议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三章 审议事项
第七条 规委会审议以下事项:
1、审议深泽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审议涉及空间利用的各类专项规划及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3、审议村庄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动态维护);
4、审议居住、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工业等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5、审议深泽县总体城市设计、县城区范围重点区域、重要地段(节点)的城市设计;
6、审议深泽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中的重大政策、规则和标准;
7、其它需提交规委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各议题申报部门为议题的初审单位,负责议题的技术、程序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工作。议题申报前,应充分征求意见,委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反馈意见。规委会办公室定期对申报议题和申报材料进行收集,符合上会条件的,报请规委会主任审批。
第九条 议题应按照规委会办公室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申报。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类项目,应履行相应的法定审查程序,除提供规划编制方案外,还应提供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
实施类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经有关部门履行审查程序,除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外,还应提供专家评审意见、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及采纳情况、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及落实情况以及市政设施的支撑和接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已公示的,还应提供公示反馈意见情况。建设工程项目还应提供2个以上的比选方案。
第十条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规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半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委托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参会。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主持召开会议。申报单位(或设计单位)按会议要求介绍审议事项,并解答参会人员的提问。委员及议题相关的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审议,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责发表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规委会会议原则上采用议决制。对重大议题,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举手表决、不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委员单位意见分歧严重的议题不予通过。凡议题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组织有利益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议题申报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起草会议纪要,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交规委会办公室汇总整理上报批复。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各部门应根据纪要精神予以落实,需按法定程序报批的,有关部门需在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需经规委会2/3以上委员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条款的解释权属规委会。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