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类别名称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别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 | 中央、省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双随机抽查 | 是否执行政府投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 | 属地负责、共同监管 |
政府审批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双随机抽查 | 是否执行政府投资审批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 |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 ||
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双随机抽查 | 是否执行政府投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 |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 ||
2 |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 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双随机抽查 | 是否执行项目建设核准、备案等有关规定。 |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
3 |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 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 | 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 | 属地负责、共同监管 |
4 |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 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九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双随机抽查 | 是否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煤替代方案及执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要求等有关规定。 |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
5 |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 | 是否执行散装水泥设计建设、不得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等有关规定。 | 属地负责、共同监管 |
6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条。 | 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 |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 属地负责、分级监管 |
7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检查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是否具有完整的合同或手续;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设计许可资质证书和注册资格执业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包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行为;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行为;是否存在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对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设计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根据勘察成果文件、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设计;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签字、盖章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深度要求;参建项目是否有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是否有结构分部和孔口防护分部质量验收记录;设计文件原始记录与计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8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市场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业务的行为;监理工程项目有无委托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许可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借资质承揽业务的行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的人防工程甲级资质监理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是否到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对人防工程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开展监理业务,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故意损害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行为;是否存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项目监理机构是否与人防工程规模、等级相适应;人防工程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巡视、平行检验记录是否符合人防工程特点;人防专用设备进场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全;人防工程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9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检查 |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施工图审查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施工图审查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规定要求,是否存在错审、漏审问题;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0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检查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现有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证书的资质条件要求;是否存在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擅自更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的情况;是否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者套牌销售;是否偷工减料、销售伪劣人防设备;人防设备是否存在生产、安装质量问题;是否存在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防设备;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对产品履行维修、保养、更换责任;是否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低于成本销售查产品或者进行价格垄断;是否有安装调试专业队伍,是否按规定对人防设备安装施工进行验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1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査 |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的检査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防工程 访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及附件7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 质量检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测(验)业务的;将检测(验)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验)的;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捡测(验)资质的;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验)资质的;检测(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 关技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检测(验)数据无法追溯的;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在检 则(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其他违反人民防 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 |
12 | 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 |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 | 重点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中央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批局或人防主管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拆除补偿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3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是否纳入学校课程;是否有专(兼)职人防教师,是否落实师资培训。 | |
对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三、(二)。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是否有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计划;是否有相关资料器材;每年是否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训练演练活动。 | |||
14 | 对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检查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维护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检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
15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 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办卡登记及备案回执单。 | |
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和售卡销售台帐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询问章程或协议内容告知情况;对销售台帐和电子登记录进行检查。 | ||||||
单用途卡及购(退)卡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查看单用途卡卡样、购(退)卡人登记信息(纸质登记本或电子登记记录、单用途卡章程和协议)。 | ||||||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查看财务记帐系统或财务报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银行当月存管帐户余额等情况。 | ||||||
发卡企业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填报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业务系统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查看企业数据填报记录。 | ||||||
16 | 零供公平交易管理 | 零售商延迟支付供应商货款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现场查验供货合同、出入库清单、货款支付相关财务票据。 | |
零售商代销供应商商品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经营场所,询问相关情况。 | ||||||
17 | 零售商促销管理 | 零售商促销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宣传海报等相关资料,看明示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如果是限时促销,查看商品是否充足,以及销售记录和凭证等。 | |
3000平米以上单店促销备案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备案回执等资料。 | |||
18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 |
对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行为。 | ||||||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 | ||||||
对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经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 | ||||||
19 | 二手车流通管理 |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各级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 |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 | ||||||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 ||||||
对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存在被禁止的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车辆行为。 | ||||||
20 | 汽车销售管理 |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 |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 ||||||
21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 | 对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检查是否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 | |
22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 对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 书面检查 | 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是否规范。 | |
23 | 成品油市场管理 |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审查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规定》。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是否合格。 |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 |||||
24 | 洗染业管理 | 对企业和经营者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洗染业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价格以及投诉电话;是否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 |
25 | 家电维修业管理 | 对经营者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 现场检查 | 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维修职业、技能资质;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经营者是否在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张贴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上岗工作人员有没有配置职业资质标识,在岗工作人员是否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上岗证;家电维修经营者是否唆使从业人员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实事,冒充家电生产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 | |
26 | 家庭服务业管理 | 家庭服务机构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 现场检查 | 家庭服务机构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家庭服务机构能否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是否有家庭机构或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家庭服务合同。合同是否规范;是否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家庭服务机构有没有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和家庭服务员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 |
家庭服务员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是否如实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材料,和有效住址和联系方式。 | ||||||
27 | 餐饮业管理 | 餐饮经营者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 现场检查 | 营业执照是否齐全、有效、一致;是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没有节俭消费提醒提示贴,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距离污染源是否符合要求,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用水是否符合生活用水卫生标准;厨房弃物处置是否符合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