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行政处罚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的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深泽县发改局。
三、有关措施
(一)发改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就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暂停、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时,提交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全基准制度》予以认定。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商务)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7]152号)和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7]11号,JSG-2017-004)文件要求,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商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冀商法规字[2017]11号,JSG-2017-004)要求执行省商务厅统一制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作为全市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并在石家庄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深泽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省、市、县商务部门采取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方式对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各商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三)各级商务执法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处罚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符合举行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组织听证。
深泽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8月22日